登記項目:
- 住址變更登記。
- 門牌整編登記。
- 更名登記。但以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為限。
- 更正登記。但以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地址門 牌等錯誤,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。
- 預告登記及塗銷。
- 遺囑執行人登記。
- 抵押權之設定、塗銷、內容變更或讓與登記。
- 拍賣登記。
- 買賣登記。
- 贈與登記。
- 交換登記。
- 繼承登記(至少需一筆標的為受理所管轄)。
- 信託相關登記(信託、受託人變更、信託內容變更、塗銷信 託、信託歸屬及信託取得等登記)。
- 其他經本府核定實施者。
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予受理。但經申請人同意,得改以跨直轄市、縣(市)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之方式處理:
- 檢附資料為重測、重劃、逕為分割前之原權利書狀。
- 登記名義人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。
- 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。
-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有欠繳相關費用情形。
- 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文件未送受理所存查。
- 屬信託財產之標的。
實施前-分赴不同地政事務所申請費時費力
實施後-可就近擇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跨所(縣)服務,省時省力